近期,我局发现部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同意在浙江省义乌市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函》(商贸函〔2013〕189号)、海关总署《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89号)等文件精神,联网信息平台是地方政府为实现出口监管而建设的商品认定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的货物需经认定体系确认,因此,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必须经联网信息平台向海关申报。
二、11月3日(含)之前,未经联网信息平台申报的出口货物,其对应的海关数据暂缓享受相关奖励政策,是否列入享受范围另行研究确定。
三、11月4日起,未经联网信息平台申报的出口货物,其对应的海关数据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四、市场采购贸易各经营主体应遵守市场采购贸易相关规定,若有违规操作,情节严重的,撤销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该主体所对应的海关数据均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义乌市商务局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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